随着电影局法令涵盖社交媒体视频的说法引起网民挞伐后,通讯部在傍晚发文澄清,该法令设立于社交媒体尚未存在的1981年。
“要强调的是,国盟政府不曾、也无意用此法令钳制社媒的个人自由。”
通讯部部长赛夫丁也解释,部分媒体的报道错误的描绘了他在国会里的回答。
事源于赛夫丁今早在国会回答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的口头质询时表示,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在影发局法令管制底下。
“影片出品人一定要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不管是在社交媒体或传统频道出品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
赛夫丁在文告也补充,通讯部认同有必要应以当下的科技改善这项法令,并欢迎外界提出修改建议。